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829号
原告:刘冬斌,农民。
被告:崔立伟,农民。
被告:张春艳,农民。
被告:孟令雨,农民。
被告:于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斌诉被告崔立伟、张春艳、孟令雨、于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邢晓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