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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民初979号

李冬冬与随州市金宏石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冬冬,随州市金宏石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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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979号原告李冬冬。委托代理人程义山(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出庭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和解,代收代签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随州市金宏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万和镇车店村。法定代表人陈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轩(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与被告随州市金宏石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冬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随州市金宏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冬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李冬冬撤回对被告随州市金宏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

审 判 长  王 迅

审 判 员  李先智

代理

审判员  杨 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