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487号申请人田延红,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邓春洪,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2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一处房产为被执行人邓春洪所有(共有人:刘红艳)。
申请人田延红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以上房屋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邓春洪所有的(共有人:刘红艳)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的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辛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杰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