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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228号

叶镐弟、叶加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镐弟,叶加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228号申请执行人叶镐弟,男,193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叶加肖,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叶加肖所有的银行存款607000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执行费,或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厉慧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