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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6270号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徐春英、王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徐春英,王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6270号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心贻湾14-1-904。

负责人:麦东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雪峰,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徐春英。

被告:王海涛。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徐春英、王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红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腾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