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6270号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心贻湾14-1-904。
负责人:麦东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雪峰,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徐春英。
被告:王海涛。
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徐春英、王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第一太平融科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红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腾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