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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236号

张晓红与俞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晓红,俞华军,曾小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红,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彭云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华军,住广东省东源县。委托代理人岳锦,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俊斌,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曾小九,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上诉人张晓红因与被上诉人俞华军、原审被告曾小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曾小九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俞华军借款2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俞华军借给曾小九贰佰万元整,即¥2000000元,利率为每月5%,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即¥100000元,每月28号前先付下月利息。立字为据”,该《借条》有曾小九的签名和捺印。2013年8月29日,俞华军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向曾小九名下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账50万元、43万元、97万元。在庭审中,曾小九对向俞华军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曾小九主张仅收到俞华军转账的190万元,俞华军诉称的10万元现金是在签订借条当天先予扣除了2013年8月28日至2013年9月28日的利息,并未实际交付。2013年12月24日,曾小九委托案外人叶某某向俞华军转账25万元,在庭审中,俞华军对曾小九委托案外人叶某某偿还25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但俞华军主张该25万元是曾小九支付2013年8月28日至2013年12月24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此后,曾小九未再按约支付过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本金。另查明,曾小九和张晓红于1992年10月2日在河源市郊区柳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2013年10月8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登记离婚。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俞华军一审诉讼请求是:1、二被告向俞华军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3年8月28日起计至偿清之日为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全部费用;3、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借条》、《广东农村信用社结算业务委托书》、《银行明细信息》均是能够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借款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俞华军完成了基本的举证义务。曾小九在本案庭审中亦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俞华军诉请曾小九支付欠款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欠款本金,俞华军主张200万元借款中有10万元是以现金形式于签订借条当天(2013年8月28日)交付给了曾小九,曾小九辩称俞华军所主张的10万元现金借款是俞华军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2013年8月28日至2013年9月28日的利息,并未实际交付。俞华军对10万元的现金借款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根据双方签订借条的时间、借条载明的每月应付利息及付息时间,认为俞华军主张10万元的现金借款证据不足,对俞华军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对曾小九的辩称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法院确认俞华军实际借款本金为190万元,俞华军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主张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关于曾小九委托案外人叶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俞华军偿还的25万元的性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本息偿还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故法院认定曾小九委托案外人叶某某向俞华军偿还的25万元的性质是支付190万元借款本金2013年8月28日至2013年12月24日期间的利息。关于欠款利息,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条》约定月利息为5%,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经核算,借款本金190万元2013年8月28日到2013年12月24日期间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应是139502.24元,曾小九已经偿还的25万元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曾小九的自愿给付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故法院对已经给付的部分不予干预。故俞华军向曾小九主张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不当,法院予以调整。俞华军可向曾小九主张支付借款本金190万元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偿清之日为止的利息,以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关于张晓红就涉案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债务发生于曾小九与张晓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俞华军与曾小九之间已就该债务约定为曾小九的个人债务,或两被告约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且俞华军对此约定已明知。虽然曾小九提交《中国工商银行对账单》欲证明其在收到俞华军的借款后将230万元直接转给了别人,用于偿还赌债而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但两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转账系用于偿还赌债,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在庭审中,张晓红自述其在婚后一直未有正式工作,其主要收入来源于曾小九名下房产的租金(现该房产已被曾小九转让),其于2008年5月15日购置的商品房亦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两被告经济并不独立。两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双方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的约定系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亦不能对抗第三人。综上,张晓红和曾小九主张涉案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赌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故涉案的190万元借款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俞华军要求张晓红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而张晓红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书》关于双方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的约定系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对曾小九行使追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曾小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俞华军偿还借款本金19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张晓红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付款义务后向被告曾小九追偿;

三、驳回原告俞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8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曾小九和被告张晓红共同承担(两被告承担的上述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俞华军)。

上诉人张晓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曾小九向俞华军借款用于偿还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晓红无需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俞华军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曾小九向俞华军借款本金1900000元,该借款本质上是俞华军诱其到广东省××附近地下赌场赌博并使其染上赌博恶习后,俞华军向曾小九提供借款供其用来偿还赌债,从而让俞华军获取高额非法利润。曾小九于2013年8月28日向俞华军出具借条,在字面上是写成了“借”款,但实际上该借条不是简单的借款关系,而是曾小九受俞华军诱惑长期参与赌博用于偿还曾小九的累累赌债。具体经过是这样的:2012年,俞华军知道曾小九喜欢赌博,俞华军就带曾小九到广东省××××等地的地下赌场参加赌博。俞华军知道曾小九因回家乡投资办厂,家境富裕,于是不断地找曾小九到家乡附近的赌场参加各种赌博,曾小九在赌场使用俞华军所预先放的筹码,赢钱了曾小九就有钱收,输钱了就不停地通过转账或直接把现金付款给俞华军。但曾小九不断输钱,且金额巨大,赌博后曾小九就不断单方转账付款或付现金给俞华军。自2012年至2013年本案曾小九签署借条期间,俞华军均没有要求曾小九签署过任何借条。因为那时,曾小九所投资的工厂利润可观,身家数千万。约在二年期间内,曾小九在俞华军偿还赌债的同时,还向其支付了高额的高利贷利息。2013年下半年,由于曾小九长期赌博,已经欠下高额的赌债和用于偿还赌债的高利贷。俞华军为获取非法利润,榨光曾小九并逼使曾小九倾家荡产,不顾其家庭破裂,继续带曾小九到河源市地下赌场赌博,继续提供筹码和高利贷给曾小九。为了偿还赌债和俞华军提供的高利贷,曾小九卖掉了所有资产和物业。为制止曾小九参赌,张晓红曾经多次到家乡村委会、派出所投诉,要求村委会出面阻止曾小九的参赌活动,曾小九曾经被当地派出所口头警示过,但均无济于事。原审判决认定张晓红婚后一直未有正式工作,其主要来源于曾小九名下房产的租金(现该房产己被曾小九转让),因此认定张晓红与曾小九之间的经济不独立。事实上,张晓红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均存在自己的生意,曾经在福建厦门投资商贸。直至后来退股结束厦门的生意,打算就近照顾好家庭和照顾好投资于家乡的生意和物业。不想,曾小九受俞华军诱赌成性,多次让家乡村委、派出所出面处理均无效,曾小九的赌博终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晓红只好自己坚强起来,既要出外赚钱养家养孩子,又要担负起教育孩子的重大责任,其中的苦处是无良赌徒、诱其赌博的高利贷者无法理解的。由于当时持有数千万身家,家乡投资办厂生意稳定,曾小九在家乡也曾经多次捐款家乡公益事业。在曾小九没有出售产业用于偿还赌债之前,张晓红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曾小九赌博,但对于曾小九已把所有的产业、物业输光是不知情的。当得知曾小九赌债累累,无可救药,张晓红不得不与曾小九离婚,独自经营自己与孩子的家,给孩子一个成长健康的环境。面对成长中的孩子们,张晓红心如刀割,试问,若不是走投无路,谁愿意解除婚姻关系,谁愿意让自己的孩子缺失父爱?曾小九自2012年起被俞华军带领到各种地下赌场参赌,本案所涉及的借款提供给曾小九用于偿还赌债,其结果完全是俞华军所造成的。被上诉人知道曾小九在河源市东源县柳城所投资兴办的工厂正在运营过程中,家境富裕,被上诉人俞华军就鼓动曾小九到各地下赌场,并主动提供借款给曾小九以偿还赌债。曾小九跟随着俞华军在家乡附近地下赌场参赌十赌九输,是俞华军的诱惑和推动导致曾小九辗转各种地下赌场赌博,终至倾家荡产,婚姻破裂。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判决张晓红对于曾小九向俞华军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基于本案所谓“借款”其实就是受俞华军诱惑参加赌博并用该借款来偿还赌债这一事实,原审适用上述法律条文是错误的。赌博是违法行为,我国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均明文规定禁止赌博。赌博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要求民事行为不得损害全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5款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本案所涉金额巨大,张晓红家庭生活也没有出现过重大需要巨额资金的地方,张晓红对于曾小九与俞华军之间的借款事实以及偿还赌债经过等活动完全不知情,事实上,该款项也没有用在夫妻的家庭生活中,张晓红多年从事商贸投资,且在家乡投资的工厂,收入来源稳定。现登记于上诉人张晓红名下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罗岗路景和园1号楼的房产,系2008年张晓红一次性付款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若确实家庭生活需要巨额资金,正常的理性的人都不会向俞华军借高利贷,完全可以向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原审判决简单地武断认定张晓红与曾小九之间夫妻经济不独立,就确定张晓红对于曾小九独自向外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毫无理据。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俞华军关于请求张晓红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俞华军答辩称,本案债权是合法的。一审时曾小九确认该债权的用途是用在其开办的工厂。借款形成于曾小九和张晓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晓红是一名家庭主妇,生活来源均是靠曾小九,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的分割不能对抗债权人。张晓红在上诉状中称是俞华军引诱曾小九去赌博,是对俞华军的侮辱和诽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时,上诉人张晓红向本院提交了东湖县柳城石侧村委会证明、柳城派出所证明、以及曾小九来往香港、澳门的国境记录,以证明曾小九在2011年至2013年间曾多次参与赌博。被上诉人俞华军则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认定曾小九有赌博行为,即使有赌博行为,亦与本案借款无关。上诉人张晓红提交了股东协议、2014年1月19日的股权转让协议、2014年1月23日的房地产产权登记资料、车辆管理登记资料、招商证券营业部对账单,以证明曾小九变卖股票、公司股权、房产、车辆偿还赌债。股权转让协议显示:2014年1月19日,曾小九以40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东县源鼎盛石英砂厂50%的股份转让给蒙建新。房地产产权登记资料显示:2014年1月23日,曾小九将其所有的信义假日名城锦绣园B栋以1113203元转让给严卓。招商证券营业部对账单显示:2012年11月23日、12月20日曾小九曾从股票账户转取款项75万余元。车辆管理登记资料显示,曾小九原有车辆梅赛德斯奔驰2013年10月21日发生产权变更登记。被上诉人俞华军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均无关联。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即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涉案借款形成于2013年8月28日,此时张晓红与曾小九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没有证据证明借款发生时张晓红与曾小九已经分居。第二、曾小九一审庭审时承认借款时告诉俞华军借款用途是为了公司周转。二审时,曾小九则称是俞华军带其赌博,借款是为了偿还赌债。曾小九一、二审的说法相互矛盾。第三、涉案款项转入曾小九账户后,第二天即向江伟辉转账1500015元,向任玉梅转款800015元,向杨秀忠转款60015元,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转账是为了偿还赌债。第四、东湖县柳城石侧村委会的证明缺乏制作人签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形式要件。另外,其证明内容亦属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和听说的信息,并无其调查核实的内容,因此,该证明不具有证明效力。第五、张晓红二审提交的曾小九处理财产的证明,以证明曾小九赌博欠下巨额债务。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仅能证明曾小九离婚后有处理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曾小九有赌博事实,即证据与本案事实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涉案借款形成于张晓红与曾小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晓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为非法之债,也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因此原审认定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张晓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张晓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 勇 忠

审判员 袁 劲 秋

审判员 刘付伟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六 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