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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3民初327号

白德义诉王鹏珍、栗永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德义,王鹏珍,栗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327号原告白德义,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襄垣县东畛村下庄60号。被告王鹏珍,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襄垣县北底乡东宁静村。被告栗永红,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襄垣县西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德义诉被告王鹏珍、栗永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德义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王鹏珍、栗永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德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德义承担。

审 判 长  李彩霞

人民陪审员  樊 婷

人民陪审员  赵宁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