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327号原告白德义,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襄垣县东畛村下庄60号。被告王鹏珍,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襄垣县北底乡东宁静村。被告栗永红,男,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襄垣县西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德义诉被告王鹏珍、栗永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德义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王鹏珍、栗永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德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德义承担。
审 判 长 李彩霞
人民陪审员 樊 婷
人民陪审员 赵宁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