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终215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巩传新,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济南市。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巩传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作出(2016)鲁0191刑初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巩传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巩传新与其朋友一起吃饭,并喝了酒。23时许,巩传新酒后驾驶鲁A81P**号轿车,沿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园东路路口时,追尾碰撞吴九丽驾驶的鲁AQ78**号轿车,致使两车损坏。经鉴定,巩传新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28毫克/100毫升。经交通事故认定,巩传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巩传新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巩传新犯危险驾驶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巩传新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巩传新不服判决,以“量刑过重,要求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巩传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巩传新适用缓刑。巩传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家晋
审 判 员 赵从明
代理
审判员 马 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