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948号
原告:蔡某某,男,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尚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星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