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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保119号

宁波筑研企划咨询有限公司与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筑研企划咨询有限公司,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保11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筑研企划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钟惠珍,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程宏,该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264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宏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