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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541号

田忠伟与谷磊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忠伟,谷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541号原告田忠伟,1983年10月18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东宁市绥阳林业局。被告谷磊,男,汉族,成年,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忠伟与被告谷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谷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宋明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