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541号原告田忠伟,1983年10月18日出生,男,汉族,住所地东宁市绥阳林业局。被告谷磊,男,汉族,成年,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忠伟与被告谷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谷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宋明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