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510号原告姚聚平,女,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被告武玉军,男,汉族,1954年6月4日出生。
原告姚聚平诉被告武玉军民间借贷一案,原告姚聚平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姚聚平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其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聚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 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