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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510号

姚聚平与武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聚平,武玉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510号原告姚聚平,女,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被告武玉军,男,汉族,1954年6月4日出生。

原告姚聚平诉被告武玉军民间借贷一案,原告姚聚平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姚聚平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其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聚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 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