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宋继伟,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万波,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景英,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宋继伟与王万波、刘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槐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由毕思文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我院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7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千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