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3执48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赵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干部。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赵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鹏飞
审判员 陆玉峰
审判员 李宁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永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