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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协外认6号

李霁霏申请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协外认6号申请人李×,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2016年7月,申请人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英国伯克郡斯劳镇郡法院对西××与李×,于2009年7月24日做出的编号为SL08D00860号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本院经审理认为,英国伯克郡斯劳镇郡法院对西××与李×,于2009年7月24日做出的编号为SL08D00860号离婚判决,内容为:解除西××与李×的婚姻关系。该判决现已经生效,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英国伯克郡斯劳镇郡法院就上述案件做出的编号为SL08D00860号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申请费一百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懿荣

审判员  胡 沛

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丽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