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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5749号

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与洪朝解、翁丽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洪朝解,翁丽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5749号

原告: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龙湖镇晋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洪宁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沿鋆,晋江市金井华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朝解,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翁丽雪,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原告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朝解、翁丽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被告翁丽雪的申请。

本院认为,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翁丽雪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撤回对翁丽雪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黄小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君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