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5749号
原告: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龙湖镇晋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洪宁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沿鋆,晋江市金井华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朝解,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翁丽雪,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原告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朝解、翁丽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被告翁丽雪的申请。
本院认为,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翁丽雪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撤回对翁丽雪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黄小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君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