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2执558号

洪再兴与潮红、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芳,潮红,杨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558号申请执行人洪芳,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潮红,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杨玲,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10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潮红、杨玲银行存款20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少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浩(实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