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王霞,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彦红,女,农民,住址同上,系王霞母亲。被执行人黄兴军,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天富,男,194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黄兴军父亲。王霞与黄兴军、黄天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黄兴军、黄天富一次性支付给王霞共有房屋折价款2万元,因黄兴军、黄天富未履行付款义务,王霞即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通过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兴军,黄天富名下仅有存款六十余元;黄兴军名下虽有两辆摩托车登记信息,但车辆现已不存在;黄兴军、黄天富现有农村房屋三间一层居住,现无法外置,其余两被执行人无其他房产、工商企业、股票、基金等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黄兴军已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黄天富年老体弱,腿有残疾。现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1执2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汉军
审判员 杨能军
审判员 郑 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庞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