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552号原告孙晓清。被告王成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宗全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清诉被告王成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清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晓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陈学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