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527号原告梁粉,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韩雪,女,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粉诉被告韩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中富
审 判 员 王保潼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萌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