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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527号

梁粉与韩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粉,韩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527号原告梁粉,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韩雪,女,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粉诉被告韩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中富

审 判 员  王保潼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萌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