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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特140号

满守春与魏公民买卖合同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满守春,魏公民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特140号

申请人:满守春。

申请人:魏公民。

申请人满守春与魏公民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沈金锋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魏公民向满守春购买(5米宽型号为CW6180、61125)二台机床,总价计人民币150000元。2016年1月17日,魏公民出具欠条1张,确认于2016年6月底支付75000元,余款2016年8月底一次性付清。但至今魏公民尚未履行,多次追讨无果。双方当事人因此发生纠纷,并于2016年8月10日向江阴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达成了第2016-15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此协议签订后,魏公民购买的二台机床,在2016年1月17日写给满守春人民币150000元的货款欠条作废。

二、魏公民将拖欠满守春货款总款150000元作分期支付。首付在2016年8月13日支付人民币20000元,后期从9月至12月份每月还款15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0元。2017年1月至3月每月按人民币15000元支付,4月份归还剩余人民币25000元。魏公民每月20日前将还款汇入满守春中国农业银行6228450048014796671。

三、魏公民未按照第二条履行还款义务的,满守春可就魏公民未还的所有欠款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魏公民同时承担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各申请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各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规定,且各申请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江阴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第2016-15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沈金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