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543号
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明启矿产品加工厂,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投资人:钟明启,该厂厂长。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金山镁制品厂,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董国志,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明启矿产品加工厂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金山镁制品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明启矿产品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2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逄德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