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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8639号

傅国松与吴洪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傅国松,吴洪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8639号

原告:傅国松。

被告:吴洪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国松诉被告吴洪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黄小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吴昱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