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国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皇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杨伯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剑,系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小芳,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抗定,系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陕西国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陕西国信典当有限公司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02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国信典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剑,被上诉人焦小芳及委托代理人张抗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029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用2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鸿彬
审 判 员 刘联胜
代理
审判员 常敬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馥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