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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终695号

焦小芳与陕西国信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陕西国信典当有限公司,焦小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国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皇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杨伯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剑,系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小芳,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抗定,系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陕西国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焦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陕西国信典当有限公司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02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国信典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剑,被上诉人焦小芳及委托代理人张抗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029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用2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唐鸿彬

审 判 员  刘联胜

代理

审判员  常敬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馥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