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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恢63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与岳伟、陈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岳伟,陈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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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恢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号。被执行人岳伟。被执行人陈宏。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诉岳伟、陈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58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