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恢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号。被执行人岳伟。被执行人陈宏。本院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诉岳伟、陈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58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