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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945号

吴家乐与杨培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家乐,杨培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吴家乐,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杨培军,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一初字第0351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培军在中国农业银行颍上六十铺分理处账号为6212的存款2994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鼓楼营业所账号为6283的存款206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樊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