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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执恢66号

刘丹、刘曼、刘权与陈继荣、马水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丹,刘曼,刘权,陈继荣,马水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刘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曼,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权,男,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丹。被执行人陈继荣,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水福,男,汉族,系被执行人陈继荣的丈夫。刘丹、刘曼、刘权与陈继荣、马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标的8571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7月1日依法立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刘曼、刘丹、刘权支付案件款5466元、一审诉讼费8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3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7月27日,马水福交纳了案件款8571元、执行费50元,刘丹于8月15日办理了领款手续,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马水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铜川市耀州庙湾营业所账号的冻结;解除陈继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铜川市川口支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连力

人民陪审员  程晓全

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郝署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