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3443号
原告:衢州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世纪大道96-1号。
法定代表人:郑红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锋,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程四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四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绿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聂留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