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1执6-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期井冈山。
法定代表人:夏沐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湘清,男,汉族,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执行人:疏附县越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附县广州新城29号地块(吾库萨克乡4村喀什武警教导队旁)。本院在执行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湘清、疏附县越秀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湘清、疏附县越秀建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周期较长,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标的8440202.5元,申请执行费69601元,已执行0元,申请人尚有8440202.5元债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兵十二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宝军
审判员 程 杰
审判员 胡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晓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