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丽平,女,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许永禄,男,195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执行人:洪金容,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执行陈丽平与许永禄、洪金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许永禄、洪金容的银行帐户无存款或无开户记录;经向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许永禄名下有登记位于罗源县鉴江镇东湾村石笏里30号土地使用权,现已查封,但暂不符合拍卖条件;经向福建省工商局、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反馈许永禄、洪金容有企业注册、车辆等相关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许永禄、洪金容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23执4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连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