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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执362号之一

大庆金亿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庆金亿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362号之一申请人大庆金亿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定代表人李国政,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关于大庆金亿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内07民终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19013元,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牙克石热电厂的工程款87万元,余款161603元被执行人河南省神华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完毕,申请人大庆金亿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3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孙广春

审判员  田尚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