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968号原告薛利,又名薛某,女,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被告韩建厂,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
原告薛利与被告韩建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韩建厂地址不准确,按照诉状上及原告又提供的地址均查找不到被告韩建厂,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而原告又提供不出该被告其他住址,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利的起诉。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575元,退回原告薛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敏
审 判 员 游俊岭
代理
审判员 李华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