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1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宁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桂针,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孟全,住河南省鄢陵县。
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未按规定在限期内预交上诉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规定,本案按照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申请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玉宝
代理
审判员 罗 毅
代理
审判员 王汇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