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422号
原告: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清北园A13号-1-101。
法定代表人:孙志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庆,男,汉族。
原告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华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景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凡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