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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执580号之一

周晓青与刘礼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4-22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晓青,刘礼佳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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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21执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晓青。被执行人刘礼佳。本院在执行周晓青申请执行刘礼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新和

审 判 员  吴湘平

审 判 员  李金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海霞附裁定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