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温永泷,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吕梅,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张诗龙,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王巧英,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温永泷与被执行人王志强、吕梅、张诗龙、王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永泷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两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