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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2672号

陈永基与冼福成、岑健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永基,冼福成,岑健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672号

申请执行人:陈永基,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冼福成,男,1979年9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岑健棉,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永基与被执行人冼福成、岑健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被执行人冼福成应归还借款7600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岑健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辖区内的主要金融机构以及车辆、房管、国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岑健棉银行存款555.63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退款手续)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在暂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6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谭 龙执行员 姚莉雅执行员 高志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黎乐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