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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1176号

张一震与梁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一震,梁建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1176号

原告:张一震,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李彰益,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建忠,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张一震与梁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2016年8月15日,张一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一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计3762,由张一震负担。

审 判 长  王道锦

人民陪审员  郑云玉

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