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1176号
原告:张一震,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李彰益,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建忠,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张一震与梁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2016年8月15日,张一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一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计3762,由张一震负担。
审 判 长 王道锦
人民陪审员 郑云玉
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