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58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刘俊,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超能电器设备修理厂。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法定代表人罗慧群,乐山市市中区超能电器设备修理厂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襄阳思科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乐山市市中区超能电器设备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现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乾向东
审判员 罗少伟
审判员 马宏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