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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财保613号

代贵亮与夏津县鸿泰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代贵亮,夏津县鸿泰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财保613号申请人代贵亮。被申请人夏津县鸿泰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礼。

申请人代贵亮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代贵亮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津县鸿泰运输有限公司款项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传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显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