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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3民初第823号

黄丽华与陈达源、戴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丽华,陈达源,戴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民初第823号

原告:黄丽华,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告:陈达源,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告:戴虹,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华与被告陈达源、戴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华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丽华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黄丽华负担。

审判员  刘华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