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民初第823号
原告:黄丽华,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告:陈达源,住福建省清流县。
被告:戴虹,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华与被告陈达源、戴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华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丽华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黄丽华负担。
审判员 刘华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