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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4439号

解加燕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解加燕,王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439号

原告:解加燕。

委托代理人:谢林军,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

原告解加燕与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王俊返还原告借款24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赔偿律师代理费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1日,被告王俊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债务人为实现本次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由债务人承担,并由被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上述借款事实。该款被告至今尚未归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解加燕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4000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被告王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金洪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章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