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2874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万斌,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树安,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戴先进,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
被
申请人:洪梅花,女,1964年1月2日出生。
原告万斌与被告戴先进��洪梅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皖0202民初2874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洪梅花在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中的存款在23.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原告万斌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判决已生效,被告洪梅花现自愿以冻结账户内的资金归还原告万斌所欠款项,故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洪梅花在中国银行芜湖北京东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中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甜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旻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