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财保45号
申请人:宁波市华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范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士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王家路村。
法定代表人:郑刚。
申请人宁波市华仕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400万元范围内限制被申请人的债务人青州市金顺电子器材厂向被申请人清偿债务,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在400万元范围内限制被申请人的债务人青州市金顺电子器材厂向被申请人清偿债务。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华仕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施梦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