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王正波,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4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张凡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9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王正波与张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正波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凡军履行了40300元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50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王正波同意被执行人按1670元支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李永兴
审判员 周祥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丽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