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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122号

王正波与张凡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正波,张凡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王正波,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4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张凡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9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王正波与张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正波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凡军履行了40300元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50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王正波同意被执行人按1670元支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李永兴

审判员  周祥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丽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