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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2380号之一

吴文涛与李景、孙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文涛,李景,孙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文涛,男。

被执行人:李景,女,。

被执行人:孙洪涛,男,城镇居民,系李景之夫。本院在执行吴文涛与李景、孙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洪涛的银行存款55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