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文涛,男。
被执行人:李景,女,。
被执行人:孙洪涛,男,城镇居民,系李景之夫。本院在执行吴文涛与李景、孙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洪涛的银行存款55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