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261号
申请执行人:高德宝。
被执行人:竺巨江。
被执行人:黄少钧。
被执行人:嵊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少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德宝与被执行人竺巨江、黄少钧、嵊州市丽人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拘留了被执行人竺巨江,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履行,申请人基于前述事实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财 江
审判员 何 红 兵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磊(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