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691号
原告:赤峰市保定双鹰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北洼子村*组(高速桥西)。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1986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张某2,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原告赤峰市保定双鹰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张某2、孙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赤峰市保定双鹰农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孙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高某、孙某的起诉。
审判员刘志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晁艾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