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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1826号

卢潍东与潍坊圣达药业有限公司、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潍东,潍坊圣达药业有限公司,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826号申请人卢潍东。被申请人潍坊圣达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波。被申请人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申请人卢潍东与被申请人潍坊圣达药业有限公司、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卢潍东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潍坊圣达药业有限公司、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卢潍东以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圣达药业有限公司、潍坊新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它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卢潍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晓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牟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