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叶椒兴。
被执行人:叶瑾青。叶椒兴与叶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1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叶椒兴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60万元及其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原搞建筑,现职业不定,经查其欠债较多,没什么存款,现住房已抵押银行贷款,除此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81执10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善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郑智华 来自: